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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温馨提示

发布:老吴公考 时间: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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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

温馨提示

各位考生:

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将近,为了使广大考生平安顺利地参加考试,对青海省2021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开考录司法辅助人员(公务员)考试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信康码申领方法及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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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康码相关事宜

考生应在考试前14天内启动体温监测,并通过信康码按照一日一测,异常情况随时报的疫情报告制度,及时将异常情况报告所在单位或社区防疫部门。考生应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进入考点后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及身份核验等程序,信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的考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二、疫情防控相关事宜

1.凡是与确认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行程轨迹有交集,接触过病人的重点人员及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青返青人员在考试当天将考前7天内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证明(原件)交到考点考务办工作人员手中,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具有以上情况的考生必须主动向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报备,联系电话:0971-8258589(正常上班时间接听)。

2.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人与人之间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考生进入考点时,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测量,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且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方可进入考点。若体温超过37.3℃,需现场接受2次体温复测,如体温仍超标准,须由现场医护人员再次使用水银温度计进行腋下测温。确属发热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综合研判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3.无法提供健康证明的,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体温37.3℃以上,出现持续干咳、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

4.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考生保持安全防控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除核验身份时按要求及时摘戴口罩外,进出考点及参加考试应当全程佩戴口罩。拒绝佩戴口罩者,不得进入考点。

三、考试注意事项

这些东西要带齐

考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带齐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或派出所开具带照片并盖有公章的户籍证明和考前一天的纸质版信康码(绿码)方可进入考场,两证不齐、不能出示纸质版信康码(绿码)者,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入场出场有时限

建议考生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在开考前60分钟方可进入考场并认真听监考人员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一律不得入场(以考生到达考场时间为主);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

考场走对很重要

请考生按照正确的考场、座位参加考试,未在指定考场、座位参加考试的,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

这些东西不能带进考场

严禁将手机、电子表、电子手环、各种电子、通信、存储、计算器或其它设备带至考场,凡在考试期间将上述各种设备带至座位,发现身上带有手机(手机响、闹铃响、震动或考生拿出手机看),一律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考生在参加考试时,须将手机及其他物品放在物品放置处,请勿携带贵重物品。(进入考场前,要主动关机后放在手机袋内,并写明姓名、座位号、集中放在物品放置处)。

这些东西不能带出考场

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照当科考试成绩为零分进行处置。

考试用笔有要求

《能力测试》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无封套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

申论》科目答题区域要注意

参加《申论》科目考试时,考生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题卡按小题设置了相应的答题区域,考生在作答时要注意答题区域,未在正确答题区域内作答的答案将按无效处理。

笔试科目《申论》答题要求

报考省直、西宁市、海东市职位的考生(报考藏汉、蒙汉双语职位的考生除外),《申论》答题时,必须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现代汉语)答题,使用其他语言文字答题部分不计分;报考各自治州及以下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可选择本自治州自治主体民族语言文字答题。报考具有藏(蒙)语文字写作能力职位的考生,《申论》答题时,除第一题外,其他题中必须至少选择一题用职位要求的民族语言文字答题,并取得有效得分,否则按未达到职位资格条件要求处理,取消本次考试录用资格。

考后雷同检测是常态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按相关规定,互为雷同的双方考生,都将按该科目成绩无效处理。在考试期间,考生有义务保护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袭。

提前熟悉考点地址和路线

请考生认真查看个人准考证中的考点信息,仔细确认考点地址,考生务必于考试前亲自前往各自所在的考点熟悉交通路线。

早早出行是上策

考生在赴各自考点时,最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做好个人安全防范,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并做到勤洗手和佩戴口罩。考点不提供停车位,送考车辆到达考点后请迅速驶离,做到人下车走,勿在周边逗留。经与交通部门协调,考试当天将在各考点门口以及道路沿线增派交警,维持交通秩序,请考生配合交警工作。驾车考生要遵守交通秩序,做到稳驾慢行,不乱行乱停乱放,避免发生交通事故。

四、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若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刑法修正案(九)》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处理。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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